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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11-18 浏览次数: 来源: 定海政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134号)和《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办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工作。做好提案办理工作,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协商民主、加强民主监督,更好地发挥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优势,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合力;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团结各界的重要桥梁纽带的作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于贯彻落实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工作,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全面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新区时代定海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和区属各部门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办理协商,突出办理重点,有效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实效。

二、全面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保障,构建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格局。各乡镇(街道)和区属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拓宽提案办理工作思路,使政协提案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定海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1.完善提案交办制度。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联合召开交办会议,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归口管理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送区政府办公室分办。各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提案交办工作,对认为交办不准确的提案,要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不得拒绝受理。区政府办公室和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努力避免自提自办。

2.规范提案办理责任机制。提案承办单位要根据接收承办提案的情况,及时制定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交办。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每件提案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高度重视各党派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界别组提案,承办单位领导要亲自过问、加强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注重总结提案办理经验,不断推进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3.加强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坚持按照《政协舟山市定海区委员会重点提案产生办法和办理规定》的要求,每年选择一批有利于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重点提案,由区委、区政府领导领办,区政协领导督办,并由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联合发文,落实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严格实行办理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办理方案,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提案涉及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提案办理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4.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深入进行提案办理协商,建立健全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主动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准确把握提案者的真实愿望,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建议,实现“提”、“办”双方良性互动,要通过面商座谈、办理协商会、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加强协商。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完善协商办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办理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重点提案以及党派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组提案的办理,承办单位领导要负责做好沟通协商。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应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5.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提案办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立足解决问题的原则,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把办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既注重个案研究,又注重同类提案的普遍研究,科学统筹提出解决的对策和措施。凡应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确实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原因,取得理解和支持。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各乡镇(街道)和区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6.严格规范办复制度。承办单位应在提案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因特殊情况,一时难以答复的,经交办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有针对性。提案答复件应当按规定格式行文,并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点提案答复件要经领办或督办领导审定。所有提案在答复前均要征求提案者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再次答复;经重新办理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须向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说明情况。

7.加大提案办理督查督办力度。建立完善提案办理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督查部门要把提案办理纳入督查工作职责范围,发挥协调作用,强化工作督导,积极开展提案办理督查或调研活动。承办单位要定期开展自检自查,认真兑现答复承诺的事项;要健全信息反馈制度,适时向提案者通报提案采纳后落实情况。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办理周期长的重点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提案办理工作取得实效。提案办理督查活动应视情邀请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相关政协委员参加。

三、切实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和区属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做到工作上有部署、思路上有创新、组织上有保障。

1.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制。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与开展和推进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听取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2.强化提案办理工作的保障力度。各承办单位要根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需要,配强办理人员,加大经费投入。挑选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政协提案工作联络员,确保人员相对固定,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3.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要坚持把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提案办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对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考核、培养和选拔的参考依据;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办理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协组织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4.发挥政协组织在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政协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提案质量。加大提案审查工作力度,强化提案整合机制,减少重复提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点提案和优秀提案遴选制度,提高重点提案和优秀提案产生的透明度、公开性和广泛性。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以用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参考。完善政协重点调研课题和视察成果等转化为提案等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专委会督办相关提案、提案委员会跟踪督办提案制度。加强政协组织提案工作机构自身建设。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主动协助政协组织运用多种形式为委员创造知情明政条件,落实委员阅读文件、列席会议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委员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主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大力支持政协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和有关提案撰写等工作。

5.充分体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群众性。坚持把政协提案办理作为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重要载体。政协组织在收集提案线索中要注意反映群众诉求,引导提案者更多地关注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各承办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合理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对提案反映集中的民生等问题,要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及时通过各类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6.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宣传。要加大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提案办理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合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途径,宣传人民政协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有效做法,宣传提案办理取得的成效,宣传政协提案为推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定海现代化建设所作出的积极贡献,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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