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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区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视察报告
发布日期:2014-11-13 浏览次数: 来源: 定海政协

为全面了解我区校外培训机构现状,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管理中的盲点、难点,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区政协教育文化体育与文史委员会组织部分政协委员,会同区文体局、教育局、民政局及市市场监督局定海分局等多家单位,走访视察了舟山市定海区海博培训学校等6家校外培训机构,听取了相关负责人的介绍,并召开座谈会,就如何进一步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提出对策建议。视察报告如下:

一、我区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定海辖区内现有市、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教育培训类机构17家(市批6家,由市教育局管理),文体局审批成立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10家,工商部门审批的教育咨询类机构69家、托管类机构25家,此外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对环南街道的走访了解,街道辖区内的16家校外培训机构中,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仅2家,工商部门批准的10家,无证经营4家(其中托管3家)。

大部分培训机构经审批且运作规范,但部分以教育咨询公司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却从事教育培训。如雨臻贝贝教育咨询、龙文教育咨询、学大信息技术、林晨教育咨询、天人教育等。一些省外市外的教育培训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特许经营授权)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如雨臻贝贝教育咨询公司,由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公司特许经营授权经营定海区红黄蓝早教中心;圣约翰英语培训中心属于舟山市圣约翰英语培训在定海的分支机构,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定海学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由杭州学鼎教育出资90%,实际经营教育培训,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培训市场鱼龙混杂、培训质量良莠不分,扰乱了整个教育教学秩序,对众多学生的素质发展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另外,一些学生托管机构也存在着超范围经营和无餐饮许可证从事中餐服务等问题。

二、当前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是审批和监管权限不明确。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原则,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由本部门审批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核准登记的教育咨询机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至今未出台相关规定。目前,即使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批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有监管权,一旦这些机构出现问题却没有处罚权。工商行政部门对由本部门审批的“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超范围办学现象,无权管辖也无法可依。另有部分“无证无照”、“有证无照”、“有照无证”的托管培训机构,由于没有审批或职能交叉出现监管“真空”,又因涉及收费、安全、消防、卫生等系列问题,缺乏专门规范监管法律、法规,造成实际监管缺位。

二是无证经营办学现象严重。随着《关于严禁公办学校和在职教师组织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办学兼职及针对中小学生的各类有偿家教的通知》的出台,且由于审批主体不明确和监管松散,造成了大量无证托管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的存在,这些机构大都设置在商住两用楼内,场地有限、设施简陋、卫生环境差,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如学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超范围从事教育培训,内部被隔成若干个2人小包间,过道仅可容1人通行;一些小培训班租间房子,有些甚至是租借危房,摆几张桌子就开始授课,消防、安全隐患非常严重;部分中小学课后托管机构未经审批,擅自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2013年乐清非法托管机构大火事件)。一些从事幼儿咨询服务的机构擅自招收0—3周岁的幼儿开展早期教育,还有部分机构借着素质教育培训的招牌,开展中小学生课业辅导和文化补习,不仅加重家长经济负担,而且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三是校外教育培训市场混乱。多年来,一些社会培训机构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但大多数的教育培训机构未形成规模化、品牌化。为抢夺生源,不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无原则虚假许诺,以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招生广告迷惑和欺骗家长;部分教育培训机构收取高额培训费,普通家庭不堪重负,引发新的教育不公平;一些无证培训机构易产生纠纷,或招生后携款潜逃,或发生事故后无力承担,导致家庭损失。同时,校外培训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如师资质量良莠不齐、课程设置片面单一、教育质量评估缺乏科学性等。作为购买机构教育产品的学生和家长,无法在短时间内对这些教育机构作细致周密的考察评价,难以避免选择盲目性,出现问题也缺少完善有效的管理条例和解决处理的机构。

三、规范我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议

一是明确主体,健全社会化教育体系。建议由政府牵头,落实教育、民政、卫生、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成立民办教育领导小组,把校外教育培训纳入政府有关部门日常管理范畴,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议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实现审批、监管信息共享。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兴办公共培训机构,以财政贴补公职教师,提供基本培训服务。依托社区办好青少年社会托管机构,由镇(街道)社区直接招聘大学生、退休教师等志愿者来负责,让托管成为社会公益性的服务机构。支持学校尝试“延时管理,弹性留校”等方面的探索,共同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是理顺职能,加强日常监管。理顺市、区教育部门职能,联合相关部门、镇(街道)、社区,对各辖区所有培训机构或私自办班(托管)的进行清理整顿,严查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予以登记注册并规范收费、对既没有办学许可证又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缔。每年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安全检查是重中之重,特别是房屋质量安全状况、消防安全以及办班学生管理的安全。向社会开通公布举报电话,推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我区校外教育培训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三是建立协会,制订行业标准。建议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校外教育工作协会”,授权委托协会承担部分行政职能,培育行业自律精神。协会要科学设计校外教育培训标准,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研究制订培训机构行业规则,鼓励各教育培训机构引进知名的教育培训机构,着力打造教育服务品牌,促进各机构良性竞争;执行机构负责人(校长)岗位任职培训制度,组织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和法制教育等,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定期开展社会培训论坛,加强区域内各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的联系,妥善协调校际之间的关系,不断提升整个行业的凝聚力和公信度。

四是加强督评,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督导评估。认真做好培训机构师资和办学质量的督导评估与年检工作,开展评优评先活动,年检和评优结果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示,供家长选择参考,避免上当受骗事情发生;严把招生广告关。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需在发布前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刊登广告备案号。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应坚决取缔;推行保证金制度。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之初,以一定的保证金额度作为抵押,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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